我们需要哪些少儿医保?

December 18, 2007 | 10:37 am | 由 77妈 发表于:成长之路 | 329 views

听说2008年开始有了新政策,具有上海户籍的婴幼儿和中小学生也有了医保,不过这个医保每年只要60元,而上限只有50%的门急诊和住院费用减免。因为7爸的单位原本就有类似的子女医保,凭独生子女证就可以办理,个人不用缴费,每年的1月份前把上年给小孩看病的医院发票整理好去对口的部门核准,然后拿去给财务报销50% 。当然,范围也仅仅局限于医保负担的部分。而我们也参加了少儿互助基金,每年也是60元的费用,那么这个新医保我们是买还是不买?还是bobo厉害,整理了一下政策细则。我也打电话问过,总算大概搞清楚了基本情况。结论是~我们要买!而且每年的少儿住院基金也继续。

打962218医保中心咨询电话的若干结果(整理了我和bobo咨询的细节)

1、 自愿办理,若单位原先可享受婴幼儿50%报销的,可选择不办理该项保险;
2、 办理保险后可获得当年的小儿社保卡(一年有效),60元为保险费,卡内金额为0(这与我们大人的社保卡不同,我们的社保卡每年都有钱入账的)。另外有一本病例卡,有了社保卡和病例卡,可以去本市任意一家医保医院就医,属于医保50%负担范围内的当场减免
3、 60元只管一年的医疗保险,允许中断n年后再交,即交费一次有效一年;
4、 只要18岁以下,门急诊、住院都可自由选择医院,不需要强制至地段医院就医,不过,去地段医院的好处是可享受门诊60%报销,去其它二三级医院,报销50%(18岁以上的大人,若去其它二三级医院门诊,必须在地段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否则不予报销,这就是婴幼儿相对的福利,不过,大人的急诊、住院不限医院);
5、 该项保险与每年9月前交纳的60元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不同,本保险是医保中心办理的(管门急诊、住院),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是红十字会办理的(只管住院),但是住院后最高可以减免100%费用,上限10万元,范围从去年起包括了白血病等重大恶性疾病的保障;
6、今年的办理时间是07年12月20至08年3月20日,具体办理地址和所需证件请询962218

事实上,2006年9月1日起,上海市已经把近200万中小学生和婴幼儿整体纳入基本医疗社会保障体系。也就是说,只要是上海市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都能享有住院治疗费用报销50%的的基本医疗保障,注意,只是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关于这个政策的详解,请点击查看详情:上海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详解

政策总结: 

1、具有上海户口和符合一定条件的上海中小学生和婴幼儿根据基本医保的政策,无须缴费,享有住院和门诊大病报销50%的福利;

2、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由红十字会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年缴60元,参加互助基金的对象,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先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报销一半,其余医疗费用由互助基金给予支付,相当于100%报销;

3、08年开始执行的少儿医保,由医保中心监管,自愿参加,年缴60元,涵盖了门急诊和住院费用,补充了前面两个基金没有覆盖的门急诊费用报销50%的福利。另外,参加新医保的对象可以获得一张医保卡和一本病历本,在本市所有医保定点单位通用。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费中的50%由医保基金当场抵扣,其余住院和门诊大病部分的医疗费用仍可由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给与支付。

 补充bobo整理的三种基金对比图表,点击看大图(2007/12/18 @18:18pm)。
medicare-for-kids01.jpg medicare-for-kids02.jpg

以下转贴本次新政策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07〕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八日

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本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凡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第四条(登记和缴费)
       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
  登记缴费期内,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的登记、缴费手续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第五条(基金筹集)
  居民医保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财政补贴、职工医保基金划转和专项资金组成。
  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段确定,暂定为: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

第七条(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支付50%,门诊急诊支付50%。参保人员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

第八条(就医管理)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可以在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也可以选择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医。住院就医管理办法,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外的参保人员可以在全市的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须办理转诊手续后,到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和住院医疗可以到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一条(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居民医保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未办理转诊手续或者未携带就医凭证的,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可以在3个月内,凭本人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参保人员就医次数或者医疗费用出现异常情况的,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可以改变其费用结算方式,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经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予以报销。 

第十三条(不予重复的待遇)
  参保人员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供养人单位的劳动保险待遇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障待遇。